2021.7 7月15日起实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亮点在这!_执法

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满足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规范执法的现实需要,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对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十大亮点进行浅析,以期能推动消防监督执法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提升整个队伍的监督执法水平。

一:对行政处罚的概念进行明确

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什么是行政处罚,一直缺乏从法律上下的定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按照新的定义,消防行政处罚是消防救援机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实施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惩戒的行为。新的定义有助于明晰消防行政行为背后法理,捋清消防职责。(详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二:增加两类行政处罚种类

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包含了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或名誉罚,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也更灵活,新增了“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两类行政处罚种类。新法中,增加的“通报批评”涉及被处罚对象的信誉、名誉,间接影响生产经营;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则是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生产经营。目前《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还没有规定该类处罚,但随着法律的完善修订,这两类行政处罚手段必然也要运用于消防监督执法上,因此消防执法人员应当提早谋划、接纳新生事物。(详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三:扩大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设定处罚权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上位法空缺时也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扩大了权限范围,但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详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十至第十六条)

四:赋予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

为了有效解决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对于消防执法而言,这一规定有利于根据基层实际需要将将消防监管力量延伸至基层,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延伸,提高执法效能,解决了基层组织“只有消防检查权、没有执法权”的问题。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完善行政处罚的评议、考核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详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五:明确行政处罚与民事

刑事责任之间衔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刑事责任追究之间的协调做出了对比现行行政处罚法更为细致的规定。如果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区分行政行为和刑事责任追究之间的程度,那就很难既合法且合理的去惩戒违法者;如果只知针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懂得被处罚对象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那就很难做到合法。消防执法人员在开展消防监督行政处罚时,应要具备跳出行政处罚法具体规定范围衔接民事、刑事法律体系的能力,要主动了解民事、刑事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错误执法。(详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六:完善“一事不再罚”制度

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同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借鉴了刑事部门法律中的“重罪吸收轻罪”的方式来解决多头处罚导致可能竞合这一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于消防执法而言,要求消防执法人员要对其他部门对类似行为的处罚有一定的了解,避免出现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的情形。(详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七:对部分行政处罚延长追究时效

现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导致对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时效已过而不能处罚,不利于打击违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行政处罚的时效一般是二年,但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的时效可以延长到五年。值得注意的是,《消防法》中规定的处罚事项多数属于持续性行为,该类行为应当从持续状态终止之日起算处罚时效。(详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八: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上升为法律规定

“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三项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三项制度”从国家政策性要求上升固化到法律中,这是当前执法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作为消防执法人员在惩戒相对人的同时也必然要自身过硬,不只是法律要求,也是时代的必然。(详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九:完善细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处罚听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完善:一是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二是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三是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从字面理解是为了避免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实则是为了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限制。对于消防执法而言,大额罚款、临时查封等执法手段都有听证要求,应当扎实开展好听证程序,使之成为执法人员的和相对人两者皆可用的“保护伞”。(详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十:完善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要求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正当程序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一是完善行政处罚回避制度;二是增加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定;三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这三个方面是贯彻行政法中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专门强调了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对于正当程序的要求有各种执法制度保障,证据应当具有的证据资格和整个证据链条的证明力问题将成为消防执法队伍接下来的必修课。(详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新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适应国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立法举措,消防监督队伍应当主动学习新法,提高业务能力,努力将实务中碰到的新问题、新状况联系到新行政处罚法的具体条款中去,做到于法有据、于情有理,执法工作有力度、有温度。